卓建专业 | 证券虚假陈述投资人索赔要点——以“紫鑫药业”为例

  lucy668      2024年04月16日 星期二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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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全面注册制之后,今年截止目前已经有11家上市公司退市,已被锁定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更是高达43家,超过2022年整年的退市数量。2、作为曾经的“人参之王”,紫鑫药业在2008年公司股价一度高达56元,如今连续30个交易日跌停,最终因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价不足1元而退市。问答(详细解读版):

问题一:紫鑫药业被强制退市,且没有退市整理期的情况下,投资者能否继续维权?

:紫鑫药业退市前,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1月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对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郭春先生立案调查。若最终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投资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维权,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投资“差额”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的索赔权利不因该上市公司的退市而受到影响,时间上,只要投资者的维权行动符合该《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诉讼时效的要求,投资者均有权提起诉讼。实践中,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在退市之后,依然被法院判决向投资者承担责任。同时,投资人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以“默视进入、明示退出”的方式加入到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人的集体诉讼中,进一步降低维权成本。

问题二:紫鑫药业退市时,前十名的大股东中有五名是在临近退市之前才买入的,现在公司退市了,他们能否获得赔偿?

:根据披露,紫鑫药业退市时欠薪1.02亿元、欠息13.78亿元、欠税9004.09万元,负债非常高,退市前实施大量买入操作的投资人损失估计比较惨重。首先,这些投资人无法单纯就“买之前还是上市公司、买之后就退市了”这一单一事件要求赔偿。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二条,如果该投资人的投资买入行为发生在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后,则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揭露日之后的买入行为与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不是基于“信赖利益”(即属于“明知”),投资人当然无权要求赔偿。

问题三(接上):那如何确定“揭露日”?

:在基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投资人索赔案件中,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判定,对于适格原告的确定、因果关系的推定、投资者损失的计算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会以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然而也有不少法院有不同的观点:以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内容不完整、不明显而拒绝将该日作为揭露日。具体到紫鑫药业,我个人认为在2023年1月6日(这天紫鑫药业发布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之后买入其股票的投资者基本可以确定无法获得赔偿。当然,在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也有一种可能是法院将揭露日的时间再往前推。因为,虽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第84条规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但是《若干规定》第8条第2、3款同样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也就是说,就上市公司公告立案调查通知书是否构成对虚假陈述的揭露,《九民会议纪要》和《若干规定》确立了两个要件:一是上市公司公告立案调查通知书;二是该公司股价出现明显波动(公开交易市场的明显反应),而1月6日当天及其后的股价下跌幅度与之前比(比如2022年12月14日),并不明显。关于“紫鑫药业”退市更多内容,可见央视财经

作者 |  吴疆

审核、校对 | 卓建审核组

编辑 | 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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