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

  ailucy      2024年01月04日 星期四 下午 13:39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判决,不再提起诉讼。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

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封有顺

第三被告:郭春林

第四被告:赵志霞

第五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被告: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

第七被告:吉林紫鑫禺拙药业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22日、201柳河)字00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期限均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期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担保方式为抵押及质押;另第一被告于2016年2月29日在原告处办理项目贷款30,000万元,并签订2016年(柳河)字000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期限7年,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2月28日,还款方式为不定期等额,担保方式为信用。上述借款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编号

照合同约定还款,第一被告应偿还原告690.22万元,截止9月14日第一被告在原告处的贷款本金余额为61,683.95元。依据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二部分第十条“违约”中10.1(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等相关内容,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10.2(3)“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立即收、2019年(柳河)字0023号、2019年(柳河)字0027号及2019年(柳河)字002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6年(柳河)字000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五笔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1,683.95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利息14,897,475.51元,如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由保证人即第二被告封有顺、第三被告郭春林、第四被告赵志霞、第五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各自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上述贷款;如被告一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依法按照抵押合同以及质押合同的约定,拍卖第一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作为抵押人的抵押

(二)判决结果

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0080600008-2016年(柳河)字0000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34,961,284.61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一项所享有的债权,以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0080600008-2016年柳河(抵)字0001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他项权证号为:柳县他项(2016)第052408015号;房建柳房字第00000066号;房建柳房字第00000071号;房建柳房字第00000072号;房建柳房字第00000073号;房建柳房字第00000074号;房建柳房字第0000007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被告吉林紫鑫禺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0080600008-2016年柳河(抵)字0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他项权利证号为:通市他项(2010529号;吉房他证通字第TX2016053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本息偿还完毕时止,以本金83,144,594.31元基数,以年利率4.325%上浮50%计算罚息);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三项所享有的债权,以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

五、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在0080600008-2019年(柳河)字0002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994.5万元及利息、复利、

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五项享有的债权,以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9,774万元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

七、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在0080600008-2019年(柳河)字0002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借款本金8,9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自2

八、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七项所享

九、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在008060000-2019年(柳河)字00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8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其中,自

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对本判决第九项所享有的债权,以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3,032万元最高余额内优先受偿;

十一、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2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3,200,485元,由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去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未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涉及诉讼的相关资产公司仍在正常使用,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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