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ailucy 2023年03月08日 星期三 下午 12: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1月15日披露了《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未按期兑付本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金汇)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北京
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银河金汇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河金汇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元;
2、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河金汇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利息813,698.63元;
3、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河金汇支付康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河金汇支付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0,813,698.63元实际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5、驳回银河金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30.00元,银河金汇负担3,474.00元,康得新负担145,856.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康得新负担。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YUHONJAPANCo.,Ltd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YUHON与光电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25号裁决书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件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公司尚未收到因该案件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该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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