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公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ailucy 2023年02月01日 星期三 下午 21:1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受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项目公开挂牌转让,广泛征集受让意向,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项目编号:ME0120190021标的基本情况标的资产名称: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标的项目简介:本次债权转让为按债权现状转让,具体债权情况如下:截至2019年9月20日,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1,712.79万元,其中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765.43万元,利息余额为人民币947.36万元,保证人为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壮勉,债权无抵押,诉讼状态为未起诉。上述信息以借据、合同、产权登记证书、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交易内容:标的资产名称: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挂牌价格(万元):11712.788是否需要求购方缴纳保证金、具体金额及缴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的处置方式: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如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原路返还;如果意向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支付完毕。挂牌公告期:自公告次日起5个工作日挂牌起止日期: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14日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终结。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特别提示:成交价不包含本债权项目自2019年9月20日至交割之日期间对应债权产生的利息、复息。受让方应在本债权交割日当天将本债权项目自2019年9月20日至交割之日期间对应债权产生的利息、复息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2、本次转让涉及的全部费用统一由受让方承担。3、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的指定账户交纳2000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至交易所指定账户且交易所收到服务费后,保证金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4、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易所将扣除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并按照与转让方的约定将其划入转让方账户:(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意向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竞价起拍价竞价时,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支付债权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5、受让方需在确认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付清剩余价款(剩余价款为成交价款减去保证金后的金额)。上述剩余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且交易所收到服务费后,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1、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债务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2)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3)保证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的;(4)债权涉及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5)查封物被相关法院查封或者轮候查封,面临查封物物难以处置的风险;(6)查封物登记价较低,处置变现可能涉及巨额税费;(7)查封物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况,查封物涉及租约问题;(8)查封物可能涉及其它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9)债务人目前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存在被查封的可能性;(10)债务人或保证人已不在原工商注册地办公,存在下落不明情形;(11)受让方将承担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1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计算误差,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的金额与本信息公告表述的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13)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存在诉讼(执行)主体不能变更之风险。(14)转让方就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15)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16)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17)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18)债权及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3、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债权现状无异议。4、基于受让方对转让债权的风险已有充分理解,受让方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向转让方及交易所主张权利。转让方及交易所对受让方申购债权项目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交易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风险揭示: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转让公告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2)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4)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5)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7)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8)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公告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债权转让协议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层和4层 负责人:刘丛中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渤海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9年第9期
0755-86358791 江先生 0755-86309362 郭小姐 0755-83881843 龚小姐 0755-26566637 胡先生0755–83690834传 真:0755-26577562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座11层网 址:
保证金账户户 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账 号:2003562566000238开户银行:渤海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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