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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600387(已退市但不影响维权)维权案又收到一批赔偿款,该维权案此前已有股民拿到了赔偿款。我们另外还有批量案件在诉讼中,如已委托我们,尚未有结果的请耐心等待。维权仍在进行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民均可以报名:
在2021.8.31到2023.4.28之间曾买入海越能源600387股票,且在2023.4.28收盘仍有一些持股。或者
在2023.4.29到2024.4.19之间曾买入海越能源600387股票,且在2024.4.19收盘仍有一些持股。
符合以上条件的股民都已经有人拿到赔偿款。
另外,2025年6月7日,海越能源公告称又收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根据我们的初步判断,在2025.6.6仍持有一些海越能源600387股票的股民也可以报名参加维权,针对该条件的案件目前尚未起诉到法院。
回顾本案,2024年5月25日,海越能源公告称收到浙江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4号)。证监局经调查认定:2024年4月20日海越能源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2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期末仍存在占用资金余额。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已归还。*ST海越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据此,证监局决定对*ST海越、汇能鑫、王彬、曾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5年4月16日,海越能源公告称收到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证监局经调查认定:
一、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持有海越能源19.21%的股份,高鑫金控持有汇能鑫100%的股份。汇能鑫仅是高鑫金控用于管理控制海越能源的持股平台,相关事务由高鑫金控管控,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无独立性。案涉期间高鑫金控实际管控海越能源,是海越能源控股股东。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控股股东高鑫金控的组织、指使下,海越能源及下属企业通过向供应商预付货款的形式,将公司资金转出,用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使用。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1-6月发生额17,737.5万元,余额17,737.5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7%、5.37%;2021年发生额37,717.99万元,余额7,451.5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08%、2.19%;2022年1-6月发生额41,319万元,余额31,29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5%、9.47%;2022年发生额68,800万元,余额35,543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67%、10.68%。截至2023年4月30日,案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情况,海越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披露,但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二、海越能源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海越能源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9日,海越能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其中同时调减2022年半年度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2,081.64万元。前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主要是由于公司对2022年1-6月的部分贸易错误使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确认相应成本,并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02,081.64万元,分别占更正前2022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49.33%、50.51%。
据此,证监局决定对海越能源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损股民可以海越能源股民起诉到法院,当前正陆续收到赔偿款。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报名参加维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委托我们,我们可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只有实际拿到赔偿款之后才会收费。
0120071068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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