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力300367索赔登记:公司已被处罚,集体诉讼开始
ailucy 2023年05月19日 星期五 上午 7:31
原标题:东方网力300367索赔登记:公司已被处罚,集体诉讼开始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东方网力(300367)虚假陈述违法事实】
经北京证监局查明,东方网力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等5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视达)等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东方网力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发生额分别为45,031万元、74,100万元和22,736.07万元,分别占东方网力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和2019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24%、18.53%和29.83%,达到2014年、2018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17年4月21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6,300万元。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深圳)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56,700万元,占东方网力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达到2014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和《回购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的规定,故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东方网力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东方网力(300367)虚假陈述索赔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东方网力(300367)虚假陈述索赔条件】
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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